《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意见》解读文章
编者按:案件质量是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生命线”,案件质量评查是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途径。2023年3月10日,中央纪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期,《中国纪检监察》杂志采访并约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有关同志撰写文章,对《意见》相关内容进行权威解读,相关文章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意见》、规范开展评查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现将采访文章及解读文章集中刊发,供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习参考。
采访文章:
抓好案件质量“生命线”
李 靔 宋梁缘
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首先体现在案件办理的高质量上。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制度。”今年3月,中央纪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健全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和提高案件整体质量,推动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把评查作为提升案件质量的有力抓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前提是纪检监察工作自身运行要规范化、法治化。案件质量是执纪执法工作的“生命线”,集中体现着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同志始终高度重视案件质量,反复强调要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把案件办成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检验的“铁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总体受各方认可,但同时也应看到,办案取证不规范、文书表述不精准、处分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案件中时有出现。以处分决定书为例,有的未准确引用处分依据的条规,有的未清楚告知受处分人申诉权利,影响了案件处理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纪检监察工作政治性很强,案件质量不容有失,这就需要通过有效的监督评估手段,保障和提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质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有关同志介绍,2018年以来,该室将案件质量评查作为业务指导六大载体之一,在探索实践中初步构建起日常评查、全面评查、专项评查三位一体推进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为监督提高案件质量提供了有力抓手。
2018年至2019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先后对各省(区、市)纪委监委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各派驻(派出)机构开展了全覆盖案件质量评查及“回头看”;2020年至2022年,对各省级党委、纪委呈报的265件报批、备案案件开展了日常评查;2021年6月,该室又牵头启动开展了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专项调研评查工作。通过开展评查,一方面及时发现和纠正个案办理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党员、公职人员以及涉案人员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全面了解地区、部门、单位案件质量整体情况,对多发易发的共性质量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
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导推动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在本地区、本系统积极探索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组织开展了案件审理质量、处分执行情况、审理文书质量3项评查,浙江省纪委监委依托审理信息系统开发网上案件质量检查功能,建立日常评查、线上抽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组织开展了扶贫领域案件质量专项评查,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连续3年对其审理和备案的派驻机构案件开展常态化案件质量评查,有效推动提升了案件办理质量。
以制度固化完善案件质量评查经验做法
将行之有效的实践探索上升为制度规范,才能更好指导实践。“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方面积累了许多成熟做法和有益经验,需要进一步总结梳理,推进实践基础上的机制创新,形成规律性认识,凝练制度性成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有关同志表示。
关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过去尚未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而是散见于各项制度规定中。2018年至2019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先后制定了《案件审理质量评查标准和评分细则》《报批备案案件质量评查暂行办法》《报批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及评分细则》《备案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及评分细则》。2020年6月,将此前制定的3个评查标准进行整合,形成了统一的《案件审理质量评查标准及评分细则(试行)》,以表格的形式体现。这些制度规定为评查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引,但内容不够系统、全面,尚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实践的不断发展需要制度的与时俱进。在深入开展实地调研和书面调研的基础上,充分研究和吸收各方建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了《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定位和基本理念,对评查工作程序和方法作出统一规范,对评查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补充完善,对评查成果运用和问题整改提出明确要求,首次从制度层面构建起日常评查、全面评查、专项评查三位一体推进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
根据《意见》提出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的更高定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修订形成了新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及评分细则》,作为《意见》的重要配套文件一并印发。修订后的评查标准和评分细则,围绕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手续、管理文书、处分执行5个方面具体设置评查项目和评分细则,以100分为基础分,根据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扣分,同时适当设置加分项。“评查以阅卷的方式开展,要逐项对照标准和细则进行审示,比如看证据是否存在瑕疵或者链条不完整,涉案财物处理意见是否准确、全面、恰当,是否按规定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等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有关同志介绍。
《意见》及其配套文件既继承了许多有益经验和方法,以制度形式固化下来,又根据新规定新情况调整充实相关内容。比如,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相关规定,在“案件处理”部分增加“对涉案人(如行贿人、共同受贿人等)未提出处理意见”“提出处理意见不准确或不全面”等情况的扣分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在“审查调查程序”部分增加“未按规定在调查期限内完成调查工作”的扣分内容。此外,每5年实现评查全覆盖、听取被评查单位提出的合理意见、一案一表详细记录发现的问题等,也是首次提出,进一步提高了评查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
做实案件质量评查“后半篇文章”
案件质量评查不能“一评了之”,通过评查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才能达到提高案件质量的目的。过去一段时间内,个别地方、部门对于案件质量评查反馈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缺乏关注,整改责任不够明确,导致同样的问题在后续评查案件中仍然出现。对此,《意见》专门对做实案件质量评查“后半篇文章”提出明确要求。
做实“后半篇文章”,关键要在整改上发力。此次《意见》对深化运用评查结果、压实整改工作责任作出规定,要求对案件质量整体水平较高的单位,予以表扬;对案件质量普遍较低的单位,予以批评;对案件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视情约谈相关负责人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强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质量责任意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以身作则,在日常评查中严格标准,对报批备案案件实行“一案一评一反馈”,通过制作问题清单、及时通报反馈等方式,督促各单位对照清单逐项整改,确保做到问题到人、责任到人、整改到位。“以2020年某省纪委监委报送的一件备案案件为例,因该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我们认定案件质量不合格,不予备案,并对相关领导进行严肃约谈,要求落实整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有关同志介绍。既指出“病症”,又开“药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精准提出补证建议,要求对违规点进行取证核实,指导推动该省纪委监委进一步补充完善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经过反复取证核实,该省纪委监委充分补证,完成了该案件的备案。
除了日常督促整改之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还通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回头看”对问题是否整改到位进行“二次检视”。在2018年全面评查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于2019年选取了12个省级纪委监委及派驻机构开展“回头看”,随机抽取已评查案件和新查处的案件进行阅卷评查,不仅了解各单位采取的整改措施,还要检查前一轮评查反馈问题是否在新办案件中重复出现,深入了解整改效果。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指导下,12家单位采取案件质量内部自查、对下评查等多种措施压实整改责任,评查反馈的问题基本改正到位,与上一轮评查相比,新查办案件的问题数有所下降,案件质量有了明显提升。
压实整改工作责任不是让各部门“各扫门前雪”,而是攥指成拳,齐抓共管整改工作。《意见》明确各被评查单位是整改责任主体,要在领导班子统一领导下,由相关案件承办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共同研究整改举措。《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及评分细则》在评查标准的设置上,也体现了压实责任、形成合力这一特点。比如,对于案件承办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密切协作配合,积极履行职责、有效解决案件质量问题,以及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情形,酌情予以加分。将问题整改不到位作为扣分项,对于下一次评查仍出现相同问题的,在该问题扣分基础上加倍扣分。
“案件质量的提升不能仅靠案件审理部门‘单打独斗’,而要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形成合力,构筑案件质量共同体。”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有关同志表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标中央纪委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要求,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案件质量共同体意识进一步提升。重庆、浙江、上海等地纪委监委定期召开案件审理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专题沟通会,会商研究提升案件质量的对策措施,对个性问题及时反馈纠偏,共性问题集中研究规范,增强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的合力。
整改工作不能只停留在案件本身,还要举一反三,整改案件办理中的理念认识不到位、方法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等深层次问题。《意见》要求对评查中发现的突出、共性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紧盯办案工作薄弱环节,不断完善制度规范体系;关注办案人员政治能力和业务能力方面的短板、弱项,通过课题研究、咨询答疑、授课培训等方式开展业务指导。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有关同志介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标对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工作标准和要求,加强经验总结和业务指导,不断研究制定、修改完善工作制度,作出许多积极探索。山东省纪委监委修订完善全省案件质量保障体系的意见,从程序规范化、证据标准化、责任明晰化等7个方面对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作出具体规定,健全提高案件质量的长效机制。天津市纪委监委修订完善全市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办法,在全市开展案件质量专项评查,并将评查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业务绩效考核。海南省纪委监委结合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责任制规定,着力解决办案工作中权责不清晰、责任不到位的问题。重庆市纪委监委通过跟班学习、以干代训、集中培训等方式,全链条学习审理规范、办案理念、纪法技术、文书管理,带动提升全市审理干部能力水平。
“下一步,我们将以落实《意见》为抓手,通过调查研究、专题辅导、基层业务巡讲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指导工作,更好发挥评查工作在保障和提升案件质量方面的功能作用,推动提升全系统执纪执法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有关同志说。
解读文章(一)
《意见》对案件质量评查提出了什么样的工作方向、定位和原则
金 轶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纪律部队”,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肩负重要使命、发挥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多次强调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完善内控机制,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明确提出,要“及时将行之有效的措施制度化法规化”“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制度”。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要求,将案件质量评查作为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举措,在积极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加强经验总结和理论创新,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准确把握《意见》精神并抓好贯彻执行,对于切实保障和提高案件整体质量,推动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正确的政治方向是实现评查工作目的和价值的首要前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新时代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的集大成者,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遵循。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必须始终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纪检监察一切工作,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最重大的政治责任、最光荣的使命任务,切实履行好政治监督这一根本职责。办案工作是最有力、最深入的监督,事关监督执纪执法成效、事关纪检监察职能发挥、事关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巩固拓展,必须始终摆在突出位置,强化政治引领,通过办案实现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案件质量评查是对办案工作的全方位政治体检,根本目的在于强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领导班子对办案工作的政治责任。因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把案件质量评查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实,确保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基于以上考虑,《意见》把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作为首要问题予以强调,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从政治高度把握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基本方向,真正担负起抓好案件质量“生命线”的重大政治责任。
把准评查工作定位
准确的工作定位是充分发挥评查制度功能的关键。案件质量评查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已办结案件办理质量进行检查、评定的活动,它着眼于案件办结后呈现的最终、最完整的质量情况,而不是案件中一时、一事的质量情况;它需要对案件办理全过程、全方位情况开展检查评定,而不能片面考察案件中的某一环节的案件质量问题、追究某一办案主体的案件质量责任。《意见》首次系统阐明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功能定位,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全过程、全方位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既评查实体,也评查程序;既评查案件审理工作质量,也评查案件审查调查工作质量;既评查案件本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也通过评查检视有关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和办案人员对案件质量的重视程度和案件办理工作整体质量、规范化水平,上述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激励引导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有效提升案件办理质量,更好地发挥案件质量评查对于执纪执法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的推动作用。
规范评查工作组织领导体制,是保障评查工作定位的关键。在以往探索实践中,案件质量评查主要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牵头开展,尽管有时也邀请监督检查部门和审查调查部门的同志一起参与,但由于缺少纪检监察机关的统一组织领导,评查工作仍然存在“部门对部门”的矮化情况,在监督力度、整改效果方面仍有不足,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评查作用的有效发挥。基于前述考虑,《意见》首次从制度层面加强和规范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体制,明确要求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组织实施,案件审理部门具体牵头,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同时,在被评查单位的角度,也应当在被评查单位领导班子的统一领导下,全单位作为整体接受评查;对于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被评查单位相关部门也应在领导班子统一领导下组织整改。
坚守评查工作原则
评查工作原则阐明了评查工作基本理念和要求,是连接思想和行动的纽带,对提升评查工作规范化水平、实现评查工作效果具有重要意义。《意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炼出三项工作原则。一是坚持实事求是。案件质量评查应当立足案件客观事实、紧盯证据链条、秉持客观公正态度,充分考虑案件办理具体情况进行检查、评定。既不能搞教条主义,机械适用法规,照搬工作惯例,忽视个案情况;也不能搞好人主义,无原则讲特殊、讲照顾,搞“一团和气”。此外,对案件中存在的影响案件质量的细节性、苗头性和偶发性问题,也要从严要求,反对“不拘小节”和“情有可原”。二是坚持依规依纪依法。评查工作应当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开展,评查程序应当规范严谨,评查内容和标准应当清晰明确、于法有据,既能够通过评查传导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办案的理念和要求,也能够确保评查结果公正,经得起实践检验。三是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评查的目的不仅在于发现问题,更在于进一步改正和解决影响案件质量的深层次问题。《意见》明确将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预防再犯作为工作目标,强调以查促改、以改促治,将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作为评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提高执纪执法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长效治本作用。
解读文章(二)
《意见》对构建三位一体推进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提出了哪些要求
邓 丽
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首先体现在案件办理的高质量上。案件质量直接反映出监督执纪执法的工作成效,直接关系到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权利保障,如果案件质量不过关,影响的不仅是案件中的人和事,更深层的是影响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履职尽责,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因此,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不仅仅是单纯的业务问题,更是严肃的政治问题,是对党的事业负责的问题。要在新时代新征程上长期坚持做好反腐败工作,必须牢牢守住案件质量底线,以案件质量的不断提高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案件质量评查作为对纪检监察机关已办结案件质量进行检查、评定的活动,是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举措。《意见》首次从制度层面构建起日常评查、全面评查、专项评查三位一体推进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对于推动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做实做细日常评查
日常评查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结合日常案件审理工作同步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于常态化督促指导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具有重要作用。《意见》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报批案件、备案案件等审理工作,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开展日常评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出的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要结合对派驻机构办理案件的审理工作,在派出机关领导下,对派驻机构办理的案件开展日常评查。日常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被评查单位予以纠正,并在每年年底对评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集中反馈给被评查单位,同时通报有关监督检查部门。
定期开展全面评查
全面评查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对其派驻机构、派出机构和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的全覆盖式的案件质量评查,是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执纪执法工作和案件质量整体情况的重要途径。《意见》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5年要实现对派驻机构、派出机构和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评查全覆盖。全面评查一般由案件审理部门牵头,会同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全面评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报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形成整改问题清单,及时反馈被评查单位。
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评查
专项评查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执纪执法工作和案件质量整体情况,针对某一重点领域、某一类型案件、某些突出问题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具有重点突出、灵活多样、实效性强等特点。《意见》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针对重点领域、特定案件或者一段时期内影响案件质量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评查。专项评查可由案件审理部门开展,或由案件审理部门会同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评查要找准主题、抓住重点,深入查找问题、分析成因、提出对策、督促整改,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体推进日常评查、全面评查、专项评查,是健全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的重要举措。日常评查、全面评查、专项评查各有侧重、相互促进、有机贯通,必须统筹联动、一体推进,增强总体效果。同时,在不断加强和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基础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还要坚持实事求是、守正创新,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积极创新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丰富拓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方式方法,切实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扎实推动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解读文章(三)
《意见》通过哪些方法和程序保证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王 腾
构建日常评查、全面评查、专项评查三位一体推进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的长效作用,离不开一套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评查工作方法。近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足执纪执法工作实践,不断探索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流程,先后制定《报批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及评分细则》《备案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及评分细则》《案件审理质量评查标准及评分细则(试行)》等工作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在本地区、本系统积极探索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在评查方法上不断改进优化,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意见》在全面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推进理论创新,从制度层面明确了案件质量评查的标准和程序,进一步保证评查工作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科学设定评查标准
如何以全面、科学、准确的方式对案件质量进行量化评估,是开展案件质量评查需要解决的基础性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评查标准是开展评查工作的主要武器,也是评查方法的核心内容。一方面,评查标准并不是凭空设定的,它的基本内容源于实践。在长期的执纪执法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总结形成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24字办案基本要求,这是贯穿于案件审查调查和审理工作的较为全面的案件质量要求,也奠定了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内容基础。另一方面,评查标准也紧密结合评查工作特点和规律,增加了许多新的可操作性较强的案件质量评查角度,比如,对于办案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文书是否规范、处分执行是否到位等,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对案件质量的评查标准。基于上述考虑,《意见》明确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管理规范、执行到位”32字案件质量评查基本标准,并围绕这一标准设置了19个评查项目和96条具体评分细则。此次《意见》印发时,一并印发了新修订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及评分细则》,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参考。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坚持评查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评查项目和评分细则。特别是在开展专项评查时,可在坚持评查基本标准的前提下,围绕专项评查主题,有针对性地设定专项评查标准、评查项目和评分细则。
严格规范评查程序
案件质量评查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的重要的自我监督工作,必须建立规范的评查程序,才能保证评查结果客观公正,维护评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意见》总结近年来的探索实践经验,明确提出:开展评查工作应成立评查组,采取评分制,通过审阅案卷、现场访谈等方式对案件中的每项评查内容进行审核并量化评分,经集体讨论,根据评分结果确定评查等次。实践证明,评分制是评估案件质量的有效方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采取“以100分为基础分,根据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扣分,同时适当设置加分项”的方式,逐案评分并确定等次;在对个案质量进行评估的同时,也对不同单位、不同时期的案件质量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各单位的案件质量整体水平和案件质量发展变化趋势,取得了显著效果。
此外,《意见》还进一步细化了评查工作程序中的内在监督机制,如:对拟评定为瑕疵案件或不合格案件的,应听取被评查单位、办案人员的意见,对被评查单位、办案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及时研究回复;评查工作应做到一案一表,详细记录发现的质量问题、评分意见、评查等次等内容。上述要求有利于细化工作流程、减少自由裁量空间,保障评查结果经得起实践检验。
充分发挥评查引导作用
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不仅要关注个案质量,也要关注整体质量;不仅要重视问题,也要肯定成绩;不仅要看现在有什么问题发生,也要看以往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全面、及时整改。在评查结果中,需要对上述目的和价值予以充分体现,从而实现对办案工作理念方法的引导。因此,《意见》在规定评分制基本方式的同时,专门强调:对于案件承办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密切协作配合,积极履行职责,有效解决案件质量问题,以及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情形,酌情予以加分;对于被评查单位经评查反馈后未整改到位,再次出现同类质量问题的情形,从重予以扣分。上述加分和扣分项目是对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有益补充,能够弥补单纯采取“倒扣分”方式“就案论案”的片面和不足,帮助案件承办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树立案件质量共同体意识,督促整改评查发现的问题,更加充分地发挥案件质量评查对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推动作用。
解读文章(四)
《意见》对做好评查“后半篇文章”提出哪些要求
胥其江
案件质量评查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举措,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预防再犯为工作目标,既要对已办结案件的办理质量进行检查评定,及时发现和纠正个案办理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更要对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案件整体质量和办案水平进行全面检视,对共性、多发性质量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持续提升全域纪检监察干部执纪执法能力水平。为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的长效常治作用,实现从“纠一案”到“治一域”的实践效果,《意见》从制度层面明确提出了以查促改、以改促治,做深做实案件质量评查“后半篇文章”的具体要求。
深化评查结果运用
如何用好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达到工作目标,是开展案件质量评查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为实现评查效果最大化,《意见》着重强调对评查结果的综合运用,一方面,持续发挥“指挥棒”的导向作用,对于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和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被评查单位,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推动被评查单位对照检视、立行立改,引导其举一反三、自查自纠,变“个案整改”为“专项治理”,严把案件质量关。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红黑榜”的激励作用,对案件质量整体水平较高的单位,予以表扬;对案件质量普遍较低的单位,予以批评;对案件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视情约谈相关负责人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同时,探索建立案件质量评查专项档案、开展优质案件评选,将有关情况作为对被评查单位及其部门、人员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考核评优的重要参考。既肯定成绩,也通报问题;既激励先进,也鞭策后进,切实推动被评查单位提升对案件质量及整改工作的重视程度,持续提高整体案件质量。
压实整改责任
整改是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最后闭环,整改质量决定了案件质量评查的最终成效。从实践看,整改工作实不实,很大程度上不是能力问题,而是责任问题。《意见》明确各被评查单位是整改责任主体,要在领导班子统一领导下开展整改工作,由相关案件承办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共同研究整改举措。既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对照清单逐项整改案件本身存在的问题;也要举一反三,整改案件办理中的理念认识不到位、方法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等深层次问题。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报告整改情况。被评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应对评查整改情况进行把关。开展评查工作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能“一评了之”,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促指导,定期开展评查“回头看”,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视情约谈相关负责人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延伸开展业务指导
案件质量评查始终坚持以“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既注重对办理高质量案件有益经验的总结,也注重对案件中突出、共性问题的研究。《意见》明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为契机,积极总结办案工作有益经验,组织案件质量长期较好的单位或者评查整改成效突出、案件质量进步明显的单位交流有益经验和做法;对评查中发现的突出、共性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采取专题指导、专项整治等方式予以纠正。要深入剖析案件质量问题背后的制度短板和能力短板,紧盯办案工作薄弱环节,不断完善制度规范体系;关注办案人员政治能力和业务能力方面的短板、弱项,通过课题研究、咨询答疑、授课培训等方式开展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