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纪律建设宽严相济的核心是区别对待,目标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关键是要根据违纪的具体情况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过。宽严相济作为党内相关法规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党纪法规制定、监督执纪和教育惩戒实践全过程。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是对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三个区分开来”、“主流与极少数”、“抓住关键少数”、“把纪律挺在前面”、“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及时‘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早提醒、早纠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容错纠错机制”、“既猛药去疴、重典治乱,也正心修身、涵养文化,守住为政之本”等的重要阐述,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纪律建设宽严相济思想的集中体现。然而,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监督执纪实务中,存在片面理解“全面从严治党”和误将“四种形态”作为监督执纪的当前目标,从而导致“片面从严”和“一味从宽”宽严失衡的现象。为此,本文拟结合习近平同志关于纪律建设宽严相济的重要论述,对在监督执纪问责中如何贯彻习近平同志纪律建设宽严相济思想的几个基本问题略加探讨。
定位问题: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与监督执纪宽严相济
全面从严治党的“严”是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而绝不是指在监督执纪中对犯错误、违法犯罪的党员“一棍子打死”;相反,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实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过,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理由在于:
首先,宽严相济是党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作为我国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历史和现实无数次证明,我们党员干部队伍的主流始终是好的,触犯党纪国法的党员干部是极少数。当然,对于极少数触犯了党纪国法的党员,都要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是“宽严相济”的应有之义和基本要求。
其次,宽严相济是我们党管党治党一贯方针和当下监督执纪的基本政策。习近平同志强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通过加强纪律建设和纪检工作,管住纪律、看住权力,使干部向高标准努力,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这才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这些重要论述的字里行间无不体现“宽严相济”的思想。尤其是习近平同志关于“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的重要论述,是对“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宽严相济”原则内涵深刻阐释。
最后, 宽严相济是《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确定的重要原则。《党章》总纲部分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党章》第38条明确规定,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前提问题: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和纪法衔接
监督执纪宽严相济原则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关键是要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前提是加强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和纪法衔接的制度建设。正如习近平同志指出,“有纪可依是严明纪律的前提”,“只有建好制度、立好规矩,把法规制度建设贯穿到反腐倡廉各个领域、落实到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各个方面,发挥法规制度的激励约束作用,才能筑起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堤坝’,才能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这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搞了不少制度性规范,但有的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形同摆设;有的相互脱节、彼此缺乏衔接和协调配合,形不成系统化的制度链条,产生不了综合效应;有的过于笼统、弹性空间大。……要把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笼子扎细扎密扎牢,必须做到前后衔接、左右联动、上下配套、系统集成。”另外,“过去还存在纪法不分问题,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降低了对党员要求”。
监督执纪宽严相济的第一个要求,就是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正如习近平同志指出,“过去形成了这么一种现象,就是不到违法的程度大家都可以‘包容’、‘宽容’,到了违法就由他去吧。这是对党和干部不负责任的表现。空军的同志说,培养一名飞行员要花相当于其体重一样重的黄金。我们培养一名省部级干部要多少代价?很多干部从基层做起,慢慢成长起来,最后毁于一旦,一失足成千古恨。出问题的人之前就会有迹象,为什么不及时帮助他们认识和解决问题呢?这就需要把纪律挺在前面”。
监督执纪宽严相济的第二个要求,就是纪法衔接。习近平同志指出,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调和。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遵守党章等党规。实行纪法分开,党纪中去除与国家法律法规的重复规定的内容,不是说不要法了,而是法早就在那挺着了、立着了,纪律就是纪律,纪在法前。
路径问题:坚持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总结十八前管党治党的多年实践,教训主要有两条:一是执行的纪律越来越少。党的纪律原本包括很多方面,但执行的越来越少,主要是廉洁纪律,可能还有一些生活纪律。二是监督执纪的手段越用越少。差不多就剩“双规”审查了,且尤其以大要案为主。倘若批评教育、党纪轻处分等手段得到了充分的运用、产生了效果,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的问题就必然会减少。
习近平同志深刻地指出,“一些人在腐败泥坑中越陷越深,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其身上出现的一些违法违纪的小错,党组织提醒不够,批评教育不力,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各级党组织必须明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是对干部的爱护。放弃这方面责任,就是对党和人民、对干部的极大不负责任”。“执行党的纪律不能有任何含糊。……凡是违反党章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的行为,都不能放过,更不能放纵。对存在的一般性问题,要立足批评教育、促其改进;对群众意见大、不能认真查摆的问题、没有明显改进的,要进行组织调整;对顶风违纪的,要严肃处理”。“对干部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早提醒、早纠正,这是爱护干部,而不是苛求干部”。 这些重要论述是对监督执纪宽严相济原则提出的具体要求,即在监督执纪中要坚持“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既是监督执纪的工作措施,也是监督执纪的长远目标。“四种形态”的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都很好地诠释了“严是爱、松是害”的道理。只要在前两种形态上把功夫下足,所在地方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就会大大改善,相应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按照这样的要求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所带来的结果自然而然依次为“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少数”。同时,在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下,如果没有普遍实现“常态”和“大多数”,“极极少数”的蔓延就有可能发生。因此,“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宽严相济、科学有效,是完整的监督执纪科学体系。十八大之前一段时期管党治党、执行纪律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党的纪律和规矩容易沦为“稻草人”、“纸老虎”。
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是对这些问题的拨乱反正,而不是放弃管党治党宽严相济。习近平对此进行了深刻地阐述:“领导干部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这些要求是共产党人最基本的政治品格和做人准则,也是党员、干部的修身之本、为政之道、成事之要。我们现在对党员、干部的要求是不是过严了?答案是否定的。很多要求早就有了,是最基本的要求。现在的主要倾向不是严了,二是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不存在严过头的问题。”由于党员或党员领导干部的不适当行为在性质和情节上会有很大差异,监督执纪采取宽严相济原则,不仅能够要达到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也是出于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
全面深刻领会习近平同志的相关论述,是准确把握和贯彻习近平同志纪律建设宽严相济思想的基础和前提。纠正监督执纪实践中存在的理念偏差,是贯彻习近平同志纪律建设宽严相济思想的关键。在监督执纪问责的过程中,厘清全面从严治党与监督执纪宽严相济的关系,创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衔接的党内法规制度,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是习近平同志纪律建设宽严相济思想的基本路径。
(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大学廉政文化理论研究中心)

(贵州党风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