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日,经省委常委会审定,《贵州省纪律检查机关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颁布实施。这是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的重要举措和具体行动,更是我们执纪审查工作具体指南和遵循。如何在工作中贯彻和执行好《实施办法》,我觉得要做到“三破三立三精准”。
一、坚决破除旧思想,牢固树立新意识,精准把握《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纪检干部队伍建设,要求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央纪委制定《工作规则》就是贯彻党中央的这一要求,贯彻落实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从严管好自己,正人先正己,强化自我监督,以实际行动向全党作出郑重承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队伍,回应党内关切和人民群众期盼的重大举措。《实施办法》与《工作规则》一脉相承,既与《工作规则》精神高度契合,又紧密联系我省实际。要落实好、执行好《实施办法》,首先要学懂、弄通、悟透这一精神实质。作为一名党员、一名纪检干部,是不是牢固树立了“四个意识”,在行动上,就看是否正确的理解了《工作规则》和《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只有牢固树立了“四个意识”,正确理解了精神实质,才能将落实好、执行好《实施办法》变为行动自觉。
我们中有的同志,善于监督别人,不善于被监督。手里的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有的只要求信任,不接受监督,甚至把监督与信任对立起来。有的自律性不强,又不想他律,没有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好,甚至滥用。这些思想和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和人民的事业,严重违背了党中央的要求,严重辜负了党和人民的信任。我们要以自我革新的勇气,寻找自己思想中的这些错误、薄弱和不足的地方,切实予以纠正,用新时代新思想武装头脑,把思想统一到《工作规则》和《实施办法》精神实质上,统一到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的要求上。只有思想彻底转变了,内化于心,才能外化于行,将思想变为行动的自觉,才能真正落实好、执行好《实施办法》。
我们清醒的认识到了这一点,将《实施办法》每次下发征求意见的时机,都当成一次学习《工作规则》和《实施办法》的机会。每次组织全室同志认真逐条逐字的学习,每位同志充分发挥自己的看法和建议。特别参加省纪委领导带队到遵义征求意见时,充分讨论,准备材料。通过这一次又一次的学习,大家的思想得到提高,迅速统一到了《工作规则》和《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上来,为落实好、执行好《实施办法》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9月1日之后,我们受理的问题线索全部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执行。
二、坚决破除惯性思维,牢固树立新思维,精准把握《实施办法》的立法宗旨。
新时代需要新思维,要实践好贯彻好《实施办法》,就要精准把握《实施办法》的立法宗旨,与时俱进的改造自己的思想,坚决破除惯性思维。《实施办法》的立法宗旨与《工作规则》的立法精神高度一致,一是“束权”,二是“规范”。我们要彻底纠正以 “办案时机”、“办案要灵活”等借口来抵制约束的惯性思维,牢固树立监督执纪问责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公权力,公权力必须置于制度约束之下的新思维。要改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惯性思维,积极树立既重实体也重程序,既报告结果也报告过程的新思维,规范使用监督执纪权力,在作风和纪律上不偏不离。
《实施办法》共10章30节100条13697字、附件文书37个。其主要内容是在严格遵循《工作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工作规则》要求进行细化,对十八大以来我省监督执纪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并对监督执纪重点环节的文书和文件格式进行统一和规范。要吃透弄懂这100条,必须要更新自己的思维。比如谈话函询,谈话函询是现在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实施办法》将谈话和函询程序及规定进行了单独表述,对谈话人数、时间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谈话函询对象要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谈话函询中,明确对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问题存在的,予以了结澄清,由承办部门对其说明予以采信。如果不理解谈话函询是体现党组织对党员干部严管和厚爱、监督和信任,体现红脸出汗的党内执纪特色的思想,就会产生繁琐、麻烦的抵触情绪,就会使用不好谈话函询这一有力的具有党内执纪特点的武器,在谈话函询时表达不出纪言纪语的特色,混同于一般谈话,起不到应有的效果。
因此,要在实践中贯彻好《实施办法》,必须适时改造自己的思想,更新自己的思维,对焦《实施办法》立法宗旨,精准掌握立法宗旨,这样才能全面理解《实施办法》,落实好《实施办法》。
三、坚决破除“老办法”,积极适应新要求,精准执行《实施办法》。
《工作规则》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提出了很多新要求,《实施办法》将这些要求进一步细化。我们必须要主动适应这些新要求,摒弃与这些新要求不相符的所谓“老经验老办法”,才能精准执行《实施办法》。
全过程贯彻集体研究的新要求。无论从问题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等环节,都无一例外的规定了集体研究这一新要求。我们要积极自觉的贯彻这一要求,将集体研究贯穿于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
不折不扣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监督执纪工作是一个政治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遇到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严格执行查办案件以上级为主的要求,查办案件中的问题主动向上级请示报告。
主动突出思想政治工作性质这一新要求。纪委不是党内的公检法,积极转变谈话调查、审查审理方式,回归党内执纪审查的本质,用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把犯错误的干部拉回到正确轨道上来。组织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唤醒党员意识,寻回初心,促使其真心悔错认错。
全面落实主办人制度,在线索处置、谈话函询、案件审理中明确一名主办人。初核组组长、审查组组长为主办人,确保责任可追可溯,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积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将纪律挺在前面,讲政治顾大局,把握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维护好政治生态。严格涉案款物管理,落实审查安全责任制。
只有落实好这些新要求,精准执行《实施办法》,才能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