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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以《实施办法》为遵循,发挥好问题线索 办理枢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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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刘景碧

十八届中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是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的重大举措,是回应党内关切和群众期盼、建设忠诚干净担当队伍的具体行动,对监督执纪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对监督执纪工作作出了新的规范和新的要求,划定了权力的负面清单,用制度回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社会关注。《贵州省纪律检查机关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贯彻执行好《工作规则》进行了细化和规范,是我省今后监督执纪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遵循。贯彻执行好《工作规则》《实施办法》,对我们履行好监督执纪工作主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一段时间来对《工作规则》)和省纪委印发的《贯彻〈工作规则〉实施办法》的反复学习,结合工作实际,谈点体会和感悟。

《工作规则》和省纪委《实施办法》的出台,是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标志。全面从严治党,纪检监察机关首当其冲,体现了纪委对自己从严的要求,目的是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我做起、敢于担当,把全面从严治党转化成为具体行动,更好地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努力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一、学思践悟,认真领会《实施办法》深刻内涵

一是《实施办法》对监督执纪工作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实施办法》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找准我们在监督执纪过程中的风险点、关键点,严格规范立案条件、审查程序、审批权限和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各环节以及审查组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涵盖了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主要方面和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同时,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昭示着执纪者有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表明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也体现了我党规范权力制度、严防“灯下黑”的决心。

二是《实施办法》对监督执纪者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首先自身要过硬。纪检监察干部是监督别人、执行纪律的,如果自身不过硬,就没有底气去监督别人,就没有资格去执行纪律。每个纪检监察干部要自觉把自己的职责摆进去,要仔细查找工作中的风险点,结合实际查找和梳理,在工作和生活中要做遵纪守法的表率,认真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带头强化自我约束,做到正人先正己。

三是《实施办法》是对纪检监察机关“量身定做”的规矩和纪律。作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我们要切实下苦功夫认真学习《实施办法》,这是我们的“看家本领”和吃饭的“家什”,要学深学透、学懂会用,来不得半点虚假,敷衍了事,更不能不懂装懂,否则既害人误事又害己,我们要真正做到学思践悟,并把它贯彻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

二、严格执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切实履职尽责

一是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管理,应收尽收。对上级纪委交办转办、本委信访室移交、领导交办、纪检监察室移交、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纪律审查中发现、监督检查发现等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管理。畅通外部移交问题线索渠道,加强与公检法等机关协作配合,建立移交机制,确保问题线索不流失。

二是对问题线索进行督促办理,定期汇总核对。建立问题线索处置机制,承办科室在收到问题线索30日内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建立问题线索督办机制,对受理的问题线索,根据领导批示和审查时限要求,由案件监督管理室不定期向承办室了解进展情况,做好登记,确保线索按期办结。规定承办科室每月定期将问题线索办理情况报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汇总核对后,向领导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三是对纪律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规范管理。规范纪律审查工作程序。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严格审批程序,从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等环节都进行了规范。规范执纪审查行为。要求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在规定谈话场所进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规范纪律审查安全工作,制定了《执纪审查安全工作日志》,对谈话全程留痕,定期检查。日常工作注重增强干部的审查安全意识,推动形成人人自觉、齐抓共管的审查安全工作局面。

四是对纪律审查数据和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定期对问题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审理等工作办理时限和纪律审查数据进行统计,及时准确全面汇总统计数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定期对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进行统计上报,推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地生根。

三、扮演好“五员”角色,发挥枢纽作用

一是当好线索“管理员”。对照《实施办法》,深入研究问题线索“四类处置方式”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关系,分门别类建立台账,集中管理问题线索;制定问题线索处置流程图,采取移交单、处置单、分办单、督办单“四单”方式规范问题线索处置;建立定期集体排查机制,增强问题线索处置透明度,避免拖延、积压情况发生。

二是当好组织“协调员”。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能作用,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公检法、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每月案件线索相互通报、移送“零报告”,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三是当好安全“检查员”。加强对县市纪委纪律审查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指出,对不严格遵守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人员及时进行提醒,不断强化监督执纪工作的程序性和规范性。采取检查案卷、专题调研、突击检查、回访了解等方式,对乡镇纪委纪律审查安全工作进行检查,随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是当好办理“督促员”。根据不同处置方式,以督办单形式向承办科室分办问题线索,督办单中明确该问题线索受理时间、领导批准处置时间、处置时限等,让承办科室在处置问题线索时做到心中有数。对照问题线索管理台账,每月定期向承办科室提醒,杜绝超期办理情况发生。

五是当好数据“统计员”。每月定期统计线索处置、立案、结案数据,逐案核对分析上报,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对各类案件信息资料进行分类、归纳、整理,撰写分析报告,对案件管理中存在的不健全、不规范、不科学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实施办法》赋予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的重任。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继续深入贯彻《实施办法》,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稳中求进,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内部监督这条主线,建立完善全过程的监督体系,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执纪审查工作服务,不断推动案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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