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资料库 » 我来学习实施办法

安顺市:坚决落实《实施办法》履行好新时代的监督执纪职责

 字号:[ ]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安顺市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 吴玉忠

2017年9月,我省制定颁布的《贵州省纪律检查机关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既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的具体行动,更是我省以实际行动向党中央看齐的政治表现。作为履行监督执纪职责的部门的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深入学习领会《实施办法》,自觉接受监督,带头模范执行《实施办法》,确保党章赋予的职责正确履行。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实施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有力的领导下,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回归党章赋予的职责,聚焦主业主责,持续深化“三转”,明确纪律审查是党内审查,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构建红脸出汗新常态,充分运用提醒约谈、批评教育、谈话函询等方式,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推进监督执纪实践和理论创新。随着监督执纪工作理念和方式的不断完善和变化,自我监督的制度体系建设暴露出了不少薄弱环节,很多工作制度制定于80、90年代,不少内容难以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很多配套制度零散,一些关键环节存在明显漏洞。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少数纪检监察干部不讲规矩、不守纪律,打探消息、跑风漏气,甚至以案谋私、收钱收物等等。为了有效解决“灯下黑”问题,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着力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防止党和人民赋予纪委的权力不被滥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工作规则》应时而出,将有效做法和具体实招上升为制度规范,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等核心执纪理念予以固化,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监督执纪工作的指导方针。我省制定的《实施办法》既严格遵循《工作规则》精神,坚持向《工作规则》新理念、新要求看齐,严格在《工作规则》规定框架内进行细化和完善;又体现贵州特色及实际,细化了很多具体工作规则,规范全省监督执纪工作程序、标准、文书等,为我省的监督执纪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释放了正人先正己的强烈信号,确保了权力的正确行使。

二、加强学习,全面把握《实施办法》新理念新要求

《实施办法》颁布后,我市组织了形式多样的宣传学习活动,力求要原原本本学,深入自觉学,把学习《实施办法》的过程,转化为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把握新要求新理念的过程。《实施办法》从问题线索处置、谈话函询一直到移送审理各个环节均定下严格的规矩。问题线索管理上,要求要指定专人管理,统一登记并建立台账,及时研判提出处置意见,严防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的私存截留、通风报信等问题;还明确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这不仅强化了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政治责任,还对纪检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了解政治生态“森林”情况,把握实践“四种形态”的尺度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对函询谈话,对如实说明情况,对其说明予以采信,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干部本人,这体现和彰显了组织的信任和自信。初核环节,严格报批程序,规范核查工作措施,高度重视初核工作,力求做深做细;立案审查中,严格执行逐级报批制度,制定审查方案,严格规范外查工作,防止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等问题的发生。审查谈话均在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既约束了执纪者,又保护了被审查人的合法权利;并要求成立临时党支部,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审查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还总结提炼了主办责任制,明确了在线索处置、谈话函询、案件审理中均要明确1名主办人,确保责任可追可溯。同时,还制定规范了37个监督执纪文书格式,实现了标准化,增强了原则性。

三、狠抓落实,确保《实施办法》落实生根

我室严格对照《实施办法》规定,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等一系列工作流程进行规范,细化工作措施,统一文本样式,确保监督执纪权力始终在制度的框架下运行,在监督的约束下行使。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我市结合《实施办法》规定,积极探索建立了问题线索集中管理、集中研判和集中处置“三集中”处置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台账,确保线索移交、运转各环节全程留痕;对谈话函询工作,函询均要求被函询人所在单位党委(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谈话一般也请被函询人所在单位党委(组)主要负责人参与,通过这种方式,倒逼单位党委(组)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初核工作,必须做深做细来保证核查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县区较小,人员关系较为复杂的实际情况,为避免办关系案、人情案,认真落实主办人制度,开展跨县(区)交叉办案,极大的避免了熟人社会办案难的弊端。在立案审查环节,我室严格执行逐级报批制度,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规定进行执纪审查,收集证据。通过建立临时党支部,切实加强对审查人员的管理,发挥战斗堡垒的作用,及时纠正错误的思想和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全面落实登记备案制度,严防跑风漏气、干预审查、以案谋私等问题。

《实施办法》出台后,健全完善了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监督执纪工作机制。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的职能作出了明确,对审查工作的关键节点作出严格的规定。作为纪检监察室的同志,我们也深感《实施办法》是对纪检干部的关心和保护,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督不仅靠组织和个人,更要靠制度。同时,责任明确,才能更好的履职,审查的过程中更有依据和底气,才能更加不越权、不逾矩,以实际行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