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日,中共贵州省纪委印发了《贵州省纪律检查机关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点和风险点,进一步细化贵州纪律检查机关在工作中执行党的纪律的具体程序和标准,扎紧扎牢制度的笼子。
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肩负着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职责。纪检干部在作风和纪律上偏出一寸,纪检事业就会离党中央的要求偏出一丈。正人必先正己。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把纪律挺在前面,纪检机关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用严格的纪律来约束自己。《实施办法》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严格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密切联系实际,细化落实了若干工作措施和具体实招,强化自身监督,从严管好自己,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
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天涯无净土。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贵州省、铜仁市纪检系统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的纪检干部,有的不讲规矩、不守纪律,擅自扩大调查范围;有的规避审批程序,私自留存、擅自处置问题线索;有的无视审查、保密纪律,打探消息、跑风漏气;有的面对“围猎”防线失守、以案谋私等等,反映出纪检干部也并没有天然的免疫力。《实施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紧盯“盯住人看住事”,联系基层纪检机关实际,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工作程序、时限、规则、权限、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注重可操作性,有效管控关键点和风险点,用落实落细强化自身监督,确保规范监督执纪。
以具体时间限制强化自身监督。《实施办法》在问题线索处置、通报、报告等方面明确规定了时限。《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党风廉政监督部门收到上级纪委党风政风监督部门交办件后……应在5日内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按程序办理。”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上一级纪委。”第二十九条规定“执纪监督审查部门应当每月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在次月5日前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等等。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刑事司法领域每个环节都明确了诉讼时限,兼顾效率与公正。这些时限规定,结合基层纪检机关人少事多、往往顾此失彼的情况,倒逼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也从制度上避免“问题线索锁在个人抽屉里”及“办与不办部门说了算”“个人说了算”等问题的发生,防止出现私存截留、擅自处置问题线索和通风报信等问题,更加彰显纪严于法。
以具体审批程序强化自身监督。《实施办法》在问题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等环节明确规定了审批领导及方式。《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监督执纪审查部门发现的问题线索,针对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的,要填写问题线索备案或移送呈批表,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第四十五条规定: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要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等等。纪检机关是政治机关,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严格请示报告制度是守纪律讲规矩的具体表现,也是加强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这些规定,明确要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加强监督力量,增强监督约束刚性,杜绝部门负责人随意审批问题,不仅可以提高纪检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规矩意识,防止擅自扩大调查范围、随意改变调查核实手段等违纪违规问题发生,也可以促进忠诚干净担当基建队伍建设,确保监督执纪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
以具体责任主体强化自身监督。《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坚持主办责任制。在线索处置、谈话函询中,均要明确一名主办人,初步核实中核查组组长、执纪审查组组长为主办人。主办和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基础工作,依纪依规、慎重妥善地提出工作意见和处置建议,做到工作涉及的各类问题都可追溯、有据可查、责任清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国家司法体制改革明确规定“谁主办谁负责”,突出法官、检察官的主办责任。当前,在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纪委与监察委合署办公,整合原检察机关履行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能。《实施办法》明确坚持主办责任制,既有助于“一案双查”突出监督执纪特色,充分体现失责要问责,违法必追究,又彰显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制度生命在于执行。《实施办法》是贵州纪律监察机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实际行动,是“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理念的制度体现。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筑牢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实施办法》,严明党的纪律,做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当好党内政治生态“护林员”。